摘要:[8]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 ...
以事实求是的抽象目标去否定无罪推定原则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走向事实上的有罪推定,更可怕的还在于因失去准则而放任了主观随意性。
为了强化国家治理,需要治官。管住了人,也就管住了权和事。
虽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但以史为鉴,可知兴替。进入 张晋藩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古代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的监察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监察官的职掌与活动原则、据以察吏的法律根据等。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之下,按制度设定的规程或范围行事,受制度的激励或限制。据《史记》记载,战国时期官僚制度逐渐取代世卿制度,监察制度也随之产生,出现了执掌监察、整肃百僚的御史官职。
唐时,不经历州县官的任职不得为监察官。概括起来,监察官的主要职掌有几点:一是维持朝廷纲纪,确保国家活动得以有序运转。如果说因考核引发的立案难可以通过法院内部调整予以解决的话,因上访引发的立案难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下,几乎没有解决的可能,而这恰恰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大多数法院已经开足马力,超负荷运作的情况下,想要在结案率上表现出彩甚至只是勉强过关,控制好分母便是唯一的选择。立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极为特殊。而不予立案既能将这种对抗排除在法院之外,防止进来出不去的引火烧身,又能使这种对抗非公开化、隐蔽化,自然会成为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最佳选择。在众多指标中,结案率是权重最高的几项数据之一。
这就导致一旦法院夹带私利则最容易操作的环节便是立案,这也是为什么最没有技术含量的立案变得那么难。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但一直以来,法院的立案问题屡遭诟病,甚而成为法院三大难之一。立案难是司法诸多问题的集中反映。借用现在的流行说法就是,立案难是个伪命题,司法的行政化和工具化才是真命题。对法院来说多一个案子也只是多一份工作量,在上诉制度的制约下似乎不至于为了偷懒而大面积有案不立。
但在法者,治之端也的法治工具主义,继而是司法工具主义的思维模式下,法院作为众多社会矛盾处理环节中的一个,极难获得相对超脱的地位。导致法院应立而不立的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和法院整体的工具化,具体表现为:一是考核,二是信访。在诉讼的大部分阶段,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形成三角关系,法院居中被动裁判。立案阶段则极为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尚未形成,公民权利所直接和主要面对的是法院的司法权,且司法权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
几乎所有律师都知道一个潜规则,不要在每月月底或者年底去法院起诉,去了也是浪费车钱。大多数法院即使关了水龙头,如果当事人的问题确属紧急,也会在斟酌之后特事特办),且在目前去行政化的司改大背景下,取消考核也已成定势。
在这些阶段,司法对程序的控制和引导因受制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和对抗而难有操作空间。为了配合其他环节的运作,在面临权力—权利对抗之时,必然会选择站在权力的一边。
立案是纠纷进入法院的唯一入口,公民经由立案才得以启动庞大而繁杂的司法程序,缺少了这个支点,权利便失去了被兑现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月底或年底难以立案,法院在考核的压力之下,只能走关水龙头的捷径。法院有一个内部的审判质效评估系统,也就是考核系统,评先进、选模范都是数字说了算。登记还是审查不是问题的关键,解决不好法院面临的问题,就解决不好公民面临的问题。因此,要根除立案难,单纯的技术性调整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说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一天不实现,立案难便一天不能解决。
虽然各个法院评估系统设置的指标略有不同,但所涉及到的内容大同小异。必须立足于消除司法的行政化和工具化,让法院除了依法审判之外,不成为实现任何目标的工具,这才是根除立案难的良方
同时,该法还可有效援助香港爱国爱港力量及沉默的大多数在政治上觉醒和奋起,以香港社会固有的法治基础与公民社会力量主动抑制港独,实现切割自救,以维护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根本政治道德前提,以实际的反港独行动将港人的政治道德与社会文明灌注入自身所属之中国公民的内涵空间。而基本法23条属于对香港的例外性授权,并不排除中央基于政治判断直接进行必要性之立法的权力。
目前的反港独法单行立法所选择的仍然是香港人习惯的形式法治与常态法治的路径。事实上,当香港律师内心询问港独到底触犯何法时,他们并没有真正理解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真谛。
在中国国家崛起处于战略机遇期的特殊时刻,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迟迟无法完成,构成中国整体国家安全的重要漏洞。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不难指认,香港法律界人士也素来习惯于从普通法传统和条文字面含义理解法律。此次斗争所凸显的正是作为高度自治之政治道德前提的香港人的底限忠诚。反港独是底限义务一国两制与基本法赋予了香港高度自治宪制架构,香港人得享远超过内地公民的自治权利。
这是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回归祖国的根本道德前提。二是对内地政治体制即一国前提的高度不信任,以高度国际化的普适政治眼光看待高度自治。
总之,反港独立法既是针对香港的最可行的国家安全立法,又是对港人反港独之宪制义务的重申与法律化,港人应以积极的政治心智从容面对。此法将成为23条立法迟迟无法落实条件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安全立法,符合港独运动日益升温条件下的比例原则。
高度自治的制度维系同样需要以此种前提做保障。港独带来的社运悬崖甚至要比政改闯关这一议题更具爆炸性和摧毁力。
更关键的是,香港社会应共同努力聚焦于年中的政改闯关,在非常时刻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抛弃港独的雾霾迷障。其四,占中运动中的严格非暴力原则有所松动,暴力化趋势有所抬头。如果这一单行立法犹不可为,则进一步证实了香港人不愿意为国家安全承担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义务,不愿意在最底限意义上与港独做出明确切割,从而自我消解了获得并维系高度自治权的道德基础。即便如此,由于香港事务在实质上早已不可能完全由香港社会自主把控,各种外国势力的长期渗透和干预已造就了庞大的代理人体系,因此香港社会既有的文明存量是否足够反击这一社运悬崖态势是颇有疑问的。
若丧失这一忠诚,则香港人在实质正当性上便不再具有继续享受高度自治的道德基础。港人如何面对这样的社运悬崖呢?香港本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文明城市,有着优良的公民社会传统以及义工传统。
港独运动便是在根本上拆毁这一前提,若港人不能够主动切割自救,势必迫使中央对基本法下的高度自治权作出结构性调整,以积极修补港独运动对国家和香港两个层面的政治伤害。如此看来,此次反港独单行立法仍然是香港形式法治传统下的日常立法,尽管具有针对非常情形的意图和逻辑。
反港独既是作为香港宪制共同基础之中国宪法与基本法上明确记载的宪制性义务,亦成为香港人获得和维系高度自治权的政治道德前提。相比大而全的自行立法或引入内地法,聚焦于港独议题的单行立法似乎最为可行。